1.接收对象
2.学生户籍地址不在东盟经开区范围内,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东盟经开区有固定住所且在开发区范围内有稳定的工作或经商,申请就近入学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
说明:(1)根据南宁市学籍管理实施办法,以下情形的转入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①还处于休学期间的学生;②毕业年级的学生(回户籍所在地参加中高考的学生除外);③已在东盟经开区内其他学校就读的学生;④不符合学籍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转入的学生需已取得全国中小学生学籍号,同时,为确保学籍的正常转接,申请转入的请家长务必提前征得转出学校的同意。
(3)需申请转入民办学校、团结小学、武帽小学或华侨中学高中部的请自行联系学校。
2.学位公示
2.报读中心区小学的最终具体安置在哪所小学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
3.申请方式
1.开发区户籍学生:①户口簿(首页和家长、学生页,如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学生不在同一户口簿的,则需提供双方户口簿);②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合法住所证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东盟经开区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房屋租赁证明、拆迁收房确认书等其中一项)。
2.外来务工人员子女:①户口簿(要求同上);②住所证明(要求同上);③务工或经商证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东盟经开区范围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合同、纳税证明、营业执照等3项材料中的其中一项);④父母双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东盟经开区的《居住证》(南宁市城区户籍不用)。
如是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台湾同胞及符合南宁市及开发区相关条件的引进人才子女等,要按照规定落实教育优待政策的人员,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审核审批
如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读学生数未超过可提供学位数的则全部接收;如超过可提供学位数的,按以下顺序分批排序录取,录满为止。具体按以下顺序排序录取:
1.学生户籍所在地在东盟经开区范围内的;
2.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台湾同胞及符合南宁市及开发区相关条件的引进人才子女等,要按照规定落实教育优待政策的;
3.学生户籍所在地不在东盟经开区范围内,但父母其中一方户籍在东盟经开区范围内的;
4.外来务工人员在东盟经开区有独立产权房并实际居住的;
5.外来务工人员在东盟经开区有三代同堂或非独立产权房并实际居住的;
6.外来务工人员在东盟经开区购房但未实际入住,目前暂时租房的;
7.外来务工人员未购房,在东盟经开区租房的。
同类情况按连续就业(或经商)时间长短(父母双方累加)。
5.办理转学手续
如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材料与事实不符或造假的取消入学资格,对符合条件但因中心区小学学位不足,未被录取的学生可协调到团结小学或武帽小学就读。
6.其他事项
2.开发区教育文体局及学校均没有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招生,且不收取任何费用。监督举报电话:0771-6336891邮箱:gxdmjjk@163.com
7.常见问题答疑
答:常见的一类是虽未入住,但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已在东盟经开区居住且在东盟经开区工作或经商,是可以申请转入的,且已在开发区购房的在排序上有一定的优势;另一类是购房了,但父母目前还未到东盟经开区居住且工作或经商的是不符合入读条件的。
2.如被录取是否按学区划分分配入学?
答:否。报读中心区小学的最终具体安置在哪所小学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转学生不以区域划分,如被录取将根据家庭地址相对就近的原则分配到有学位且相对就近的学校。公办初中目前东盟经开区只有一所,审批录取的将统一安排在华侨中学就读。
3.录取顺序能否具体举个例子?
答:例如:小学一年级可提供学位数为32。假设经审核后符合条件报名的学生中第1顺序本地户籍的20人,第2、第3顺序0人,第4顺序外来务工人员在东盟经开区有独立产权房并实际居住的的15人。
则20名本地户籍全部接收,第4顺序的15人按连续就业(或经商)时间长短(父母双方累加)排序,录取前12名。前4类共录取32人,外来务工的第5、6、7顺序的不再受理。
4.哪些人需要准备居住证?
答:户籍在南宁市城区以外均需要办理居住证,须在报名截止前(即2月5日前)合法持有才算符合条件,否则视为不符合报读条件,不予受理。
南宁市城区包括: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高新区、经开区、武鸣区、东盟经开区。
例如:锣圩镇属于武鸣区,无需提供居住证;马山县不属于南宁市城区,需提供居住证,否则视为不符合条件。
5.材料不足的是否可以“补办、补交”?
答:存在部分非本地户籍的家长未在东盟经开区工作或经商等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为获取学位,签订非法的虚假合同,要求“补交”。一是家长所提交的材料应与所填报信息一致;二是严厉打击使用非法虚假合同的不法行为,如因提供虚假材料、信息,造成取消入学资格等一切不良后果由家长本人负责。请家长如实填报、提交真实有效的材料,共同维护良好招生秩序。
6.父母条件达不到可以用其他监护人的材料吗?
答:不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