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拓展证券适用范围,统一监管标准
一是统一证券监管标准。将存托凭证(CDR)明确规定为法定证券,为海外独角兽企业A股上市奠定法律基础。将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写入证券法,明确了证券法上位法地位,授权国务院按照证券法的原则设定统一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保持现有多头监管格局下,统一各类资管产品的监管原则,从法律层面解决历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和规则不统一的问题,增强证券监管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二是为期货法统一规范各类期货及期权产品奠定坚实基础。新《证券法》删除现有的证券衍生品种的规定,根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证券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主要理由是权证等证券型衍生品可作为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直接适用《证券法》;股指期货等契约型衍生品适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将来纳入《期货法》调整。这为期货法统一调整各类期货期权产品奠定坚实基础。
(二)全面确定,分步实施证券发行注册制度
新《证券法》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对证券发行制度进行系统修改,证券发行审查制度从实质审查转向形式审查,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第五章)。这主要包括强化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要求;精简优化证券发行条件,将发行新股的要求由“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修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调整证券发行程序,取消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改由交易所审核申请材料,证监会进行注册。同时,为确保注册制的稳步推进,新《证券法》授权国务院对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为实践中注册制的分步实施留出制度空间。
(三)加强监管,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
一是完善交易行为监管规定。这主要包括细化操纵行为规定,新增虚假申报、蛊惑操纵、抢帽子操纵、跨市场操纵等行为类型(第五十五条);扩大内幕交易知情人范围,发行人也可以构成内幕交易(第五十一条);新增老鼠仓交易行为(第五十四条);强化了证券交易实名制要求(第一百零七条);授权证监会对程序化交易管理作出规定等(第四十五条)。二是大幅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这主要包括对于欺诈发行行为的罚款额从原来募集资金的百分之五提高至募集资金的一倍(第一百八十条),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罚款额从原来的六十万元提高至一千万元(第一百九十七条),对于操纵行为的罚款额从违法所得的五倍提升到十倍(第一百九十二条)。
(四)全面加强投资者保护,引入中国特色的“集团诉讼”制度
新《证券法》设专章(第六章)规定投资者保护制度,并作出了系列制度安排。这主要包括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区分制度、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强制调解制度等。新《证券法》还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建立“集团诉讼”的“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机制,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诉讼主体。这些制度显著提高司法效率,为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高效便捷的制度安排。
(五)其他修改
新《证券法》明确了证监会依法监测并防范、处置证券市场风险的职责,并规定了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采取的监管措施;增加了行政和解制度,证券市场诚信档案制度;完善了证券市场禁入制度,规定被市场禁入的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证券交易等。此次修订还对“放管服”工作要求的压缩行政许可、压实中介机构市场“看门人”法律职责、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跨境监管协作等事项作了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