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2年12月1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
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3年不在证券经营机构从业的,有中国证券业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重新执业的,应参加中国证券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且重新申请执业证书
注:此办法于2003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