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建立机制健全、关系合理、调控有力、秩序规范的管理运行体系,逐步实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二)基本原则。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探索知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有效途径,使工作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鼓励人才创新创造。坚持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与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相结合,逐步建立公平公正、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进一步明确地方和部门的工资管理职责,促进形成合理的工资分配关系和管理体制。着眼社会收入分配全局,统筹兼顾,稳妥慎重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二、全面实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
(一)认真落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按照国家部署,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严格落实绩效工资的各项政策,确保绩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到位。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探索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
(二)清理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认真核查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外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对清理核查后的津贴补贴进行适当归并,作为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纳入绩效工资。
(三)合理确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规范后的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中,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按照不高于当地公务员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确定;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按照不超过当地公务员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的1倍确定。已列入经营类,尚未完成转企改制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按规范后上年度津贴补贴总量为基数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清理核查确定的津贴补贴水平、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基础上,核定本级政府直属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探索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办法。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单位主管部门核定所属各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实行绩效工资总量审批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发放绩效工资不得突破核定的总量。
(四)规范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原则上可相对大一些,一般按月发放。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所占比重,可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区别。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公益类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所占的比例一般为50%-70%。其中,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所占比重要相对大一些,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根据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可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重。已列入经营类,尚未完成转企改制的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所占的具体比例和标准原则上由单位主管部门自主确定,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发放。 (五)完善绩效工资分配程序。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在本单位公开。
(六)加强事业单位绩效考核。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并不断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和分配的指导,引导事业单位不断提高社会公益服务水平。各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把考核与分配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七)统筹考虑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要在清理规范现有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发放。其中: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职人员补贴标准,按照同职级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的70%确定。
退休(职)人员执行上述退休(职)人员补贴后,除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原省及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单位自行设定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项目(含2006年工资改革后退休人员,原事业单位津贴比例高出30%,退休时按照皖人办发〔2007〕123号文件打折后暂作保留部分)停止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八)保障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经费。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单位性质和现行经费供给渠道,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其中:对承担行政职能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以当地公务员津贴补贴平均水平为上限,由各级财政按现行预算供给政策解决。对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在当地公务员津贴补贴平均水平内部分,由各级财政按现行预算供给政策解决,其余部分由单位自行负担。对已列入经营类,尚未完成转企改制的事业单位,由单位自筹解决。单位自行负担部分,其经费来源渠道和支出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完善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政策
(一)加强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根据国家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完善工资分级管理体制,合理划分省、市、县和部门的管理权限,逐步形成统分结合、责权清晰、运转协调、监督有力的宏观调控机制。合理调控地区间、行业间事业单位的收入差距,逐步将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注重综合平衡,努力形成并保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其他公职人员和其他社会群体的合理收入分配关系。
(二)健全事业单位工资水平正常调整机制。按照国家部署,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化等因素,相应调整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实现工资水平调整的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加强统筹,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水平保持合理关系。优化工资收入结构,逐步提高基本工资所占比重。
(三)规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管理。认真落实国家统一制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明确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基本条件,健全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动态调整机制,规范审批程序。除国务院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实施绩效工资后,原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仍按国家现行政策继续执行,同时加强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四)完善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政策。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为国家作出重大贡献的杰出人才,经国家批准可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为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正专业技术人员,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执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工资标准。继续实行院士津贴、政府津贴等特殊津贴。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和部署,逐步实行特殊津贴。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
(五)合理确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水平。结合考核,合理确定主要领导收入水平,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与单位的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关系。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应控制在1.5倍的幅度内;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应控制在2倍的幅度内;已列入经营类,尚未完成转企改制的事业单位,应控制在3倍的幅度内。
(六)强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管理。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兼薪管理办法。完善事业单位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规范工资收入支付管理。加强工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收入分配纪律,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加强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一)精心组织实施。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涉及广大事业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共同推进改革的平稳实施。
(二)不断完善政策。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统筹兼顾改革的力度与社会可承受程度,认真研究和妥善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各地各行业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共性问题、热点难点问题,积极探索解决办法,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三)把握舆论导向。要加强政策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确保改革平稳有序进行和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