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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按照“教考分离、相对集中”的原则设置考场。建立考场和监考人员诚信档案制度,实行考场主任负责制。市城乡建委将向各考场派遣现场督考员,对各考场布置、考风考纪等情况进行监督。主城考场设置统一安排;区县考场设置,应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提出申请,并由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与市建设岗位培训中心签订考场责任书后方可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