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鉴定对象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失业人员、军地两用人才、各类职业技术学校(院)历届毕业生、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结业人员等。
二、鉴定职业(工种)、时间
1、机械2、交通3、商业4、物资5、农业6、电力7、水利8、化工9、纺织10、轻工11、建设12、铁道13、体育14、医药15、电子16、服务等、17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其中眼镜(验光)加工、计算机操作、饭店服务、烹饪、营养配餐员、美容美发、化妆师、美甲师、保健按摩师、刮痧师、摄影师、商品营业员、收银员、理货员等职业(工种)的初级、中级、高级鉴定参加定期鉴定;所有职业(工种)技师、高级技师的鉴定均须参加定期鉴定。
定期鉴定理论考试时间:2008年3月15日、5月17日、7月19日、9月20日、11月15日。培训单位须在考核前30天报名。
定期鉴定技能操作考核时间:在理论知识考核结束后进行,具体考核时间由各鉴定机构和培训机构负责通知。
上述部分职业(工种)鉴定申报单位若有特殊情况可增加考核场次。
三、全国统一考核鉴定的职业(工种):物流师、秘书、推销员、公关员、职业指导师、企业信息管理师、物业管理员、电子商务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心理咨询师等,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通知的考核时间实施鉴定,培训单位须在考核前40天报名(具体考试时间以劳动部文件为准)。
四、鉴定等级: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五、报名办法
个人报名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办理,单位集体报名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理。
报名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本人所在单位劳资部门或学校开具的从事本职业(工种)年限证明或学制证明,近期免冠一寸半黑白照片三张。
六、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凡理论知识、技能操作成绩合格者,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就业、上岗、晋级和出国劳务的依据。
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地址:和平区建设路18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7楼)
联系电话:23030918转8731、8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