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决策听证制度
《价格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1.政府价格决策集体审议制度
集体审议可采取审价委员会审议、司长办公室审议或其他形式。
2.专家评审价格制度
专家评审的形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成本复杂或分类制定或调整价格的项目,可以采取组建专家组的形式进行评审,其他项目可以采取召开专家评审会或由有关专家分别提出评审意见的形式进行评审。
例题3-8(单选)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是指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前,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制定价格的( )进行论证。
A.具体价格标准
B.必要性、可行性
C.程序
D.科学性、合理性
答案:B
例题3-9(单选)根据《价格法》,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服务价格时,应当( )。
A.举行价格听证
B.进行专家审议
C.经国务院批准
D.征求地方物价部门意见
答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