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是解决房地产开发用地问题的主要方式。 ( )
2.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
3.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但可以不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4.国家对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在其期限届满之前,可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 )
5.对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无偿收回。( )
6.当事人从事房地产转让、抵押等交易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同时转让、抵押,也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否同时转让、抵押。( )
7.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商品出让和转让,也可以用于抵押。( )
8.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得随之抵押。( )
9.需要拍卖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
10.承租人只能将承租的土地用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目的,不得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用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