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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8-27 17:16:00   来源:职业培训教育网     [字体: ]
第一个开门见山答观点,上来之后,他问什么问题,第一句话就回答出来,你不要绕。

然后后面两个元素,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根据的问题在案例中已经提出来了,法律分析或用法学原理或用具体法条分析这个案例,得出一个结论。这是一个答题的基本技巧,

民法案例分析题:

张山在回家的路上,拾得一只名贵宠物狗,张山将该狗带回家精心照料,同时登报寻找失主。某日,张山牵着该狗外出散步,遇见领着10岁的女儿玩耍的李文田。于是,两人聊起天来,末顾及小孩,结果李文田的女儿被该狗咬伤,花去医疗费人民币500元,并在脸上留下疤痕。李文田要求张山承担其女儿的500元医疗费,并要求赔偿其女儿被狗咬伤脸上留下疤痕的精神损害。此时,狗的主人刘卓从报上得知狗的下落,找到张山认领。李文田也向刘卓提出上述赔偿请求。张、刘二人均以李文田自己未照看好女儿为由,拒绝李文田的要求。问:

(1)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该案纠纷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案例分析题每句话都可能涉及到考点。审题的时候一定要审出来,思考的发向就是考虑这句话里涉及到什么样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句张山在回家的路上…涉及到拾得遗失物问题;

第三句于是,末顾及小孩,结果李文田的女儿被该狗咬伤涉及侵权法律关系;李文田要求张山承担……涉及民事赔偿法律关系,其中还有精神赔偿法律关系;

狗的主人刘卓从报上得知狗的下落又涉及遗失物的归还问题;

张、刘二人均以李文田自己未照看好女儿为由拒绝李文田的要求,涉及到监护的法律关系

【答案】

(1)本案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张山与刘卓之间成立无因管理关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赔偿关系;李文田和受害人之间的监护关系。

(2)对于受害人的损害,应当由刘卓、张山承担侵权责任,其抗辩事由不成立。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l 本案中的宠物狗,属于饲养的动物;刘卓是宠物的所有人,张山是宠物的管理人;宠物给受害人带来了损害,该损害与宠物有因果关系。同时,李文田未照看好自己的女儿,未尽到监护责任与动物致损没有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受害人的过错,不属于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免责事由。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时,所有人或管理人也并不当然免责。因此,本案的关系完全具备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具备饲养的动物伤人的事实、损害事实的存在、动物加害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等三项条件,动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就应当承担责任。刘卓或张山作为动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损害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