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会计制度》规定,当债权人计划对应收账款进行重组,或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如果无确凿证据表明应收款项不能收回,不能全额提坏账准备。D公司为兴兴公司的控股公司,在没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收回时,不能全额提取坏账准备,应建议兴兴公司予以纠正。
5.《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除了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外,还应对其他应收款提取坏账准备;对于企业的预付贿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企业持有的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据此,注册会计师应建议兴兴公司对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应收票据按规定补提坏账准备,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四)坏账准备案例
注册会计师李文审计A公司坏账准备项目,在审查坏账损失时发现:
1.原W公司欠款1000万元,W公司因财务状况不佳,多年不能偿还,上年度已经董事会决定作坏账处理,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W公司经营状况好转后,偿还原欠款中的500万元。A公司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坏账准备”。
2.该公司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当年全额提取坏账准备的账户有8笔,共计5000万元。其中:未到期的应收账款2笔,计2000万元;计划进行债务重组1笔,计1500万元;与母公司发生的交易1笔,计1000万元;其他虽已逾期但无充分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4笔,计500万元。
3.已逾期7年,对方无偿债行为,且近期无法改善财务状况,或对方单位已停产,近期无法偿还所欠债务2000万元。A公司在确定计提坏账比例时,仅按30%计提坏账准备。
案例分析:
1.会计制度规定已作为坏账处理的欠款,为全面反映欠款单位的信用程度和经济事项发生的全过程,应在收到还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同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A公司的会计处理,虽对会计报表的数额未产生影响,但不属于规范的会计行为。因此,李文提请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按照制度规定调整原有会计分录,补记相关会计处理。
2.根据有关制度的规定:“下列各种情况不能全额提取坏账准备:(1)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以及未到期的应收款项;(2)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债务重组,或以其他方式进行重组的;(3)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特别是母子公司交易或事项产生的应收款项;(4)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因此,A公司对计提坏账准备的账务处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予纠正。
4.根据部财会字[1999]35号文规定:“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债务单位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还债务的,以及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可能发生损失的证据和应收款项逾期5年以上),下列各种情况不能提取坏账准备-”。根据上述规定,注册会计师认为,A公司对上述应收款项所采取的计提比例应考虑调整提高。
(五) 预付账款案例
案例一:注册会计师吴生在对大华公司审计时,发现预付账款科目中有3年前预付给A公司购材料款1000万元和B公司购工具款500万元。
案例二:注册会计师李文在对新兴公司预付账款项目审计时,发现其中有支付给C公司的在建工程款项300万元。
案例三:注册会计师张刚在对东方公司预付账款项目审计时,发现预付账款和应付账款科目中均有D公司明细账户,预付账款科目有预付D公司货款100万元,应付账款科目中有应付D公司贷款80万元。张刚通过对被审计单位会计人员查询核实,确定应付D公司的货款应与预收账款进行冲销处理。
案例分析
1.通常情况下,经供需双方签订确定的供货数量、时间、预付账款比例等条款后,购货方才能付出款项,而且在一定供货期内,可以把预付账款大部分扣回。
2.对于案例二的情况,注册会计应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将应在“在建工程”或“预付工程款”科目中核算的在建工程款项从预付账款科目中转出,并提请被审计单位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处理。
3.案例三的情况在实务中比较普遍。主要是由于货物入库手续不全造成会计处理不及时,形成资产、负债双方虚增。注册会计师应提请被审计单位进行账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