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是指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当被继承人死亡发生继承时,由该继承人子女继承应继承的份额。转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发生继承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按遗产处理。
《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发生继承后,各继承人只能对被继承人个人的、合法的遗产进行继承,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或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应先进行分配后再进行继承。
《民法典》第1130条第1款规定了遗产的基本原则是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分。该条第2款至第5款规定了在特定的情形下根据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生活状况、劳动能力等继承人可以多分或少分遗产的四种情形:
1、照顾型。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该类型的继承人必须同时满足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同时判断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时点以遗产分割时的情况进行判断。
2、鼓励型。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主要鼓励继承人传承中华民族优良传统,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3、惩罚型。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持否定态度。
4、协商型。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民法的精神是鼓励意思自治,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协商分配,体现继承人之间的和睦关系。
在发生继承时,被继承人可以在生前根据自己的意思处分自己的遗产,可以通过遗嘱指定将全部或部分财产给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将全部或部分财产在死后赠与给继承人之外的人,也可以与第三人就自己生老死葬达成遗赠扶养协议。但,遗嘱继承人只能在法定继承人中选择。如果被继承人既没有遗嘱,也没有遗赠或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发生继承后将通过法定继承方式分配遗产。
如果被继承人在生前既有遗嘱又有遗赠时,没有优先顺序,以最后书写遗嘱时间为准。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遗赠)又与第三人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优先,如果遗嘱或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内容不发生冲突,分别执行,如果遗嘱或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全部或部分冲突,冲突部分全部或部分无效。
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开始。哪些人可以成为继承人,《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了继承人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