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程经济与技术咨询、工程招标与采购咨询、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中形成的监理文件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按照规定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修改经注册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建设工程监理文件,应当由该注册监理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监理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监理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注册监理工程师从事执业活动,由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因建设工程监理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聘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负有过错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追偿。
(1)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4)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1)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4)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5)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3)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3)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劳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