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洪标准。
洪水的大小表现为洪峰量的大小和水位高低。变化和设防标准用洪水的发生频率或重现期来表示。
洪水发生频率和重现期是互为倒数关系,例如100年一遇的洪水,其频率为1%。
2.排涝标准:参照农业部门的农田排涝标准。
1.防洪安全布局:规划区应避开危险区
(1)城市建设用地应避开洪涝、泥石流灾害高风险区。
(2)城市建设用地应根据洪涝风险差异,合理布局。
(3)在城市建设中,应当根据防洪排涝需要,为行洪和雨水调蓄留出足够的用地。
2.防洪排涝工程措施:挡洪、泄洪、蓄洪、排涝。
3.非工程措施。
城市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取向问题是水污染综合整治的核心问题。在考虑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取向时,应分析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①废水资源化的可行性;②厂内处理与污水集中处理的关系。对一些特殊污染物,如难降解有机物和重金属应以厂内处理为主,而对大多数能降解和适宜集中处理的污染物,应该以集中处理为主。从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和节省投资来看,集中处理是污水处理的发展方向,但也不可忽视厂内分散处理的作用。
(1)标准:根据人口密度程度和地理条件所确定的不同的服务人口数、服务半径、业务收入三项基本要素确定。
(2)邮政局所选址
应设在闹市区、居民集聚区、文化游览区、公共活动场所等交通便利,并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3)邮政通信枢纽选址
应在火车站一侧,靠近火车站台;方便的接发邮件的邮运通道和汽车通道;方便的供电、水、热的条件;并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1)开发区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编制。开发区规划可以按照开发区总体规划阶段和开发区详细规划阶段进行编制。开发区所在地的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2)开发区的立项和选址工作必须有开发区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开发区报请批准时,应当附有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3)开发区总体规划由开发区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开发区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报送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开发区详细规划由开发区所在地的城市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