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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0-28 11:52:00   来源:中公教育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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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况

(一)同意

一国不符合该国国际义务的行为,如经与该义务直接有关的权利方以正式有效的方式表示同意,然后实施,则排除了该行为的不当性。应注意对同意的限制有二,首先,受害国应当是以明确的方式事先自愿表示同意,其次,被违反的义务不属于国际强行法规则。

(二)对抗与自卫

对抗与自卫作为排除其行为不当性的理由,应符合以下条件:对抗的对方必须是首先有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对抗措施必须必要和适度,其结果要与对方造成的侵害成比例。除自卫外,对抗措施不得行使武力。

(三)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如果实际上的不可能履行是由于行为者本身引起的,则不能援引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排除其不当性。

(四)危难或紧急状态

对危难和紧急状态下违背义务行为的不当性的排除,除要求情况紧急别无他法之外,还要求危难或紧急状态不是该国本身或协助造成,并且所违背义务的行为不得造成比危难同样或更大的灾难或危及他国的根本利益,不得违背国际法强行性规则。否则其不当性不能排除。

【篇二】注册免费领取28元

国际责任的新发展

(一)国际刑事责任问题

关于国家能否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在各国政府和国际法理论界存在不同的意见。尽管国际承认的责任是否是刑事责任尚有争论,但二战后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等司法实践已经确认,在追究国家责任的同时,可以追究负有责任国家领导人的个人的刑事责任。可见,二战后,国际责任主体在战争罪领域扩展到了个人,且实行“双罚原则”。

根据1998年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一个全球性的刑事法院已2002年宣告成立,刑事法院对于犯有灭绝种族罪、反 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等4种国际社会认为最严重的国际罪行的个人行使管辖权。

(二)国际赔偿责任问题

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国家从事的某些开发或试验性活动在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存在巨大的潜在危险。这些活动一般是本国在其领土或其控制下进行的,但其危害具有跨国性。这些活动本身是国际法不禁止的,但如果造成了跨国界的损害,受害国有权要求加害国给予合理的赔偿。由于对这些损害一般仅采取恢复原状和赔偿的方式,因此,它们又被称为国际赔偿责任制度。二战后,国际赔偿责任制度的新变化有:

1.国家责任制度

如《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规定,发射国对本国或在本国境内发射的空间物体对他国地面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即国家承担绝对赔偿责任。

2.双重责任制度

如《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和《核动力船舶经营人公约》规定,国家保证营运人的赔偿责任,并在营运人不足赔偿的情况下,对规定的限额进行赔偿,即国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篇三】注册免费领取28元

领土的取得方式★★

(一)传统国际法的方式

传统国际法关于领土变更的某些方式在现代国际法中已变得不适用。但是,传统国际法关于领土变更的某些方式对于我们了解国家领土的原始由来,解决领土纠纷仍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二)领土变更的传统方式

1.先占

先占是指国家有意识地对无主地实行有效占领,取得领土主权的一种方式。根据传统国际法,先占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先占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即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或被原属国家明确抛弃;②先占必须是有效的占领。即先占国必须明确表示将某项无主地置于其主权之下,并对其实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单纯地发现与象征性的占有,虽然在最初产生先占的效果,但后来仅使发现国具有一种“不完全的权利”,即在发现国完成有效的占领所必需的期限内,暂时阻止其他国家加以占领。

2.时效

时效是指一国占有他国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地领有,即取得该地主权的方式。时效作为取得领土的方式已经不符合现代国际法。

3.添附

添附是指因自然或人为的作用使一国增加领土。添附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人为的添附。围海造地、建筑堤堰都可使一国领土扩展。二是自然添附。三角洲和涨滩的形成、界河的改道或干涸、新生岛屿的出现都可能造成领土的增加。

4.征服

根据传统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征服是国家通过武力占领他国领土的全部或部分,在战争结束后将该领土加以兼并的一种领土取得方式。有效的征服须满足两个条件:(1)征服国有兼并战败国领土的正式表示;(2)战败国放弃收复失地的企图,或战败国及其盟国表示屈服并放弃一切抵抗。征服是以战争的合法性为基础的,它显然被现代国际法所废弃。

5.割让

割让是指国家将自己的领土依条约规定转让给他国,从而使对方国家取得该领土的主权。强制性割让作为领土取得的方式已为现代国际法所否定。非强制性割让符合现代国际法,是指国家在平等基础上,达成一致并缔结条约而发生的领土变更,主要有赠与、买卖、交换等形式。

【注意】

传统国际法的领土取得方式中现代国际法继续认可的有先占、添附、基于平等条约的割让都是合法的,时效和征服已被认为不合法。

(三)现代国际实践中领土变更的方式

1.殖民地独立方式

殖民地独立方式是指由于殖民地人民根据民族自决原则从前殖民国或宗主国独立出来成立新国家或加入其他国家而带来的领土变更。

殖民地独立方式可以通过当地居民的投票和平实现,也可以通过武装斗争等形式实现。殖民地独立方式已成为现代国际法上领土变更的新方式。

2.公民投票方式

公民投票方式是指有关国家在符合国际法原则的前提下,一般是根据有关条约或国内法规定,采取公民直接投票的方式,对某些有争议地区的归属进行表决,以各方都接受的表决的结果决定领土的变更。因此可能带来有关国家领土的变更。